江苏产假延长,将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

时间:2024-03-26 16:04:21
江苏产假延长,将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

江苏产假延长,将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

江苏产假延长,将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近日,江苏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江苏产假延长,将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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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正式发布《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从六大方面部署26条具体政策措施,以推动江苏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产假延长至158天 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

《方案》明确,要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的给予50%的补贴,生育三孩的给予80%的补贴。

【加强政策支持 降低养育教育成本】

为进一步降低养育、教育成本,《方案》提出,加强财税和住房支持政策,减免经济困难家庭入托、入园、入学等费用,各地也可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同时,各地要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每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保持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不低于85%。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大幅增加公办学校学位,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落实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持续推动集团化办学、标准化建设。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方案》对如何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也做出了明确部署: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此外,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作为重点群体,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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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其中提到: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于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的给予 50% 的补贴,生育三孩的给予 80% 的补贴。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去年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任务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包括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税专项扣除、三孩生育保险待遇、普惠托育服务等。

目前25个省份完成条例修订,部分省份已制定实施方案。从现有情况看,各地普遍延长产假30到90天,增加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等条款。

此外,一些省份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也不相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指出,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即158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即188天)。陕西拟规定,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

近年来我国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规模下降是出生人口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十三五”时期,20-34岁生育旺盛期妇女年均减少340万。同时,生育意愿持续走低,育龄妇女平均打算生育子女数,2017年调查为1.76个,2019年调查为1.73个,2021年调查降到1.64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偏高加重了生育顾虑。此外,新冠肺炎疫情也对部分群众婚育安排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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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台的《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从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6个方面确定26条政策措施。

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及时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健全人口服务体系

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完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在城乡居住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增强抚幼养老功能。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实现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

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完善生育休假制度

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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